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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针对商标权益之争作出如下回应

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立邦漆”)与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伊立浦”)正卷入一起商标侵权案。日前,新浪房产获悉,立邦漆于2007年11月16日,以伊立浦该擅自以注册商标形式使用非注册商标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伊立浦告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立邦漆在起诉书中要求伊立浦立即停止生产带有“立邦”、“立邦电器”字样的家电产品,并停止在产品装潢和广告宣传品上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字样;同时赔偿损失人民币1200万元。据了解,双方曾进行过沟通斡旋,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新浪家居连线立邦公司市场本部行销服务高级经理吴佳伦,作出如下回应。

  时间:2008年7月4日下午18:00

  嘉宾:立邦公司市场本部行销服务高级经理 吴佳伦

  主持人:新浪家居 杨轶

  以下为连线实录:

  主持人: 立邦公司为何在去年11月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伊立浦提起诉讼?1200万的赔偿又是如何确定的呢?

  吴佳伦:早在多年之前,我们就已经关注对方,监测其商标使用情况。2006年3月,我公司对其注册在11类商品上的“立邦”商标实施了商标异议。其后,我们又在2007年9月、12月先后对其在11类商品上申请的“立邦电器”文字及图商标实施的异议。

  之所以在了解到这家企业及其商标使用情况后,没有即刻采取行动,是基于以下的客观情况和考虑:1,近年来我们主要的工作重点是针对在涂料业内日益泛滥的假名冒牌行为;2,对对方的规模和和对我们商标的影响作出了过低的估计。但对方在上市后作为公众企业,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将对我们的“立邦”商标产生不可估量的伤害。

  主持人:在纠纷中,双方是否进行过接触或者是沟通?结果如何?

  吴佳伦:多次的沟通和接触。期间伊立浦公司屡屡以情势变迁为由变更其和解条件,致谈判无果。

  主持人: 7月9日,立邦涂料起诉伊立浦电器商标侵权一案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而伊立浦电器目前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上市审批,正在路演询价之中。在招股意向书中,伊立浦电器指出,在公司存货中没有使用“立邦”、“立邦电器”商标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也全部使用“伊立浦”商标,因而本诉讼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您如何看待?

  吴佳伦:我公司了解的情况是,在我公司采取诉讼行动后该公司曾在2008年2、3月间通过其各地的代理商把在市场上流通的数量巨大的“立邦”、“立邦电器”商标的产品,收货并封存。这些存货有些逐步退回了该公司,有些仍存放在其代理商处。对尚在代理商处的存货,该公司对代理商的承诺是可以在以后逐步以换货的方式处理。

  以上情况说明,1,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是有“立邦”、“立邦电器”商标产品的存货的,至少是由其代理商退回的存货;2,退一步,即便该公司目前自身的库存中没有“立邦”、“立邦电器”商标产品的存货,其承诺收回的库存也应当视为其库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旦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我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中败诉,则以上存货依法均应当销毁,这一巨大损失将由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共同承担。

  主持人:伊立浦电器在6月25日发布的招股意向书中声明,“自1995年开始,本公司一直延续使用‘立邦’、‘立邦电器’、‘伊立浦’商标。从2007年7月开始,为保持产品商标和公司字号的一致性,本公司停用‘立邦’、‘立邦电器’商标,国内产品销售全部使用‘伊立浦’商标。”在伊立浦公司发表声明的情况下,立邦漆公司对此有何看法?

  吴佳伦:首先,伊立浦公司说明了其产品商标更替是因为"保持产品商标和公司字号的一致性",但对其公司字号从“立邦”变更为“伊立浦”却回避说明,易使公众误以“伊立浦”为其

  一直沿用的字号,但实际上,伊立浦公司只是在2006年才从“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我们认为伊立浦公司有必要说明一下变更企业字号的真实原因。

  其次,对伊立浦公司的声明,我们无法确认是否系其真是意思的表示,截至我方起诉时的2007年11月,市场上仍有“立邦电器”销售。并且,伊立浦公司也并没有承诺不再恢复使用。

  主持人:伊立浦电器证券事务代表赵欣对此次事件声称:立邦漆完全是为了阻止伊立浦公司上市。请问立邦漆公司对此如何评论?

  吴佳伦:申请商标异议、提起诉讼以及提起诉讼后所采取的所有行动,均是基于维护我们自身权利的需要;我们没有阻止伊立浦公司上市动机,也不可能通过阻止其上市获取任何收益。事实上,伊立浦公司早在今年的4月下旬就通过了证监会的首发上市审批,故我们也无从阻止其上市。

  主持人: 您认为此次事件的最终结果会如何?立邦漆还存在伊立浦电器公司进行庭下和解的可能呢?

  吴佳伦:我们目的只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在我们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并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不回避以诉讼以外的方式解决。